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建筑工程税缴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收购未税沙石、粘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其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 元, 因其他用途而开采的沙石、粘土( 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 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 2 元。第四条本办法所列的沙石、粘土系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九类“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五条沙石换算比例为: 沙: 1 立方米= 吨石: 1 立方米= . .页脚第六条资源税计算公式: 应扣资源税额= 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 单位税额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收购沙石、粘土时, 应向供应方索取《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附件 2),无《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的, 应于向供货方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核定应税沙石、粘土使用数量、正确计算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下列办法核定其收购使用数量并计算资源税额: ㈠根据工程预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资源税,工程竣工后, 按工程决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进行资源税清算。㈡对下列建筑物,也可参考 2003 年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4 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 、小高层(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 建筑面积× 立方米/ 平方米×2元/ 立方米; .页眉. .页脚 2 、多层( 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 建筑面积× 立方米/ 平方米×2元/ 立方米; 3 、多层( 砖混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 建筑面积× 立方米/ 平方米×2元/ 立方米; 4 、道路桥梁砼(钢混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 工程量(立方米) × × 元/ 立方米; 5、 6% 水泥结沙石垫层应纳税额= 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