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面向社会举办实施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从事婴幼儿照护、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交通、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举办者(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三、办学场所(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二)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三)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四)办学场所的教学用房和办公用房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对象有14周岁以下的培训场所不得高于3楼。(五)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四、办学内容(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区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三)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五、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训内容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队伍。(二)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为专职,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三)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