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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量刑标准(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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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量刑标准(精品).doc

上传人:小雄 2020/8/14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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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爭委员会副生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持有、使用***罪量刑标准持有、使用***罪量刑标准持有、使用***罪定义:持有、使用***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罪量刑标准持有、使用***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持有、使用***罪量刑标准持有、使用***罪的相关法律《屮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H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吋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發做刑案81们更专业! 持有、使用個币罪辩护专家汇牌价折算***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十九、持有、使用***案(刑法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持有、使用***罪量刑标准持有、使用***罪犯罪构成:侵犯客体持有、使用***罪侵犯的客体持有、使用***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理由如下:其一,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FI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岀纳管理等。第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由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FI的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菲法手段使***进入流通领域或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血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發做刑案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