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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
第二十五讲
主讲教师: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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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流转税制
【资料引证】
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的改革力度较大,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档次、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的机制,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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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流转税的性质和特点
重点掌握流转税的性质和基本特点
第二节流转税制设计
重点掌握流转税制设计或制定中如何确定和选择其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率结构等基本要素。
第三节税收制度要素分类
介绍了流转税制类型,即将流转税分为周转税、销售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四种类型。重点掌握各种流转税的特点。
第四节流转税制模式
流转税制模式包括周转税制模式销售税和消费税结合模式,通过学习要求掌握流转税制结构和如何选择流转税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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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理解和掌握流转税制的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率结构等基本要素。这是全面掌握和执行流转税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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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流转税的性质和特点
一、流转税性质
从消费角度看,流转税是对个人和企业消费的商品和劳务课税,因此,也可以称为消费税。
从经营角度看,流转税是对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经营收入征税,因此,也可以称为营业税。
从消费和经营角度同时看,流转税课征的商品范围包括商品和劳务,其中,商品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资本品和消费商品。
流转税的商品征税主要是对消费商品交易征税,对以财产形式出现的资本品,如土地、房产、权益交易转让也往往纳入商品课税的商品范围,因此,也可以称为交易税。
流转税的名称和表现形式尽管很多,但在本质上都是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征税,属流转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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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税的特点
税收负担可分为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
直接负担是指纳税人因纳税而承受的福利牺牲;
例如个人所得税
而间接负担是指负担人因税负转嫁而间接承受的税收负担。
流转税一般由企业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但在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能够随商品价格运动转嫁由消费者负担。因此,企业是纳税人;而消费者是负担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税收。
由于消费者所承担的税负并不是由消费者纳税而引起,而是由于税负转嫁运动而引起,因而消费者所承担的税负是间接的,这种消费者间接承担的流转税也可以称为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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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可分为累进、比例和累退3种方式。
流转税在名义上一般按比例征收,而消费支出占收入比例下降,如果按消费支出比例征税,那么,流转税占个人收入比例必然下降,从而使流转税比例征收具有累退特点,这不符合公平税收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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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的纳税人可分为生产经营的厂商和消费者个人。
在现行流转税中,除个人消费支出以消费者个人为纳税人外,一般均以生产经营厂商为纳税人,但税负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运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
由于消费者负担的税收并不是由个人直接缴纳,而是在消费商品、支付价格时间接负担,因而没有强烈的纳税意识和负税感觉。
特别是在流转税采取价内税方式的情况下,流转税并不是依附于价格之外,而是内含于价格之中,消费者在消费时只支付价格,并不支付税收,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税负。流转税在征收上的隐蔽性使推行流转税比推行所得税的阻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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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厂商征税。
相对于个人征税而言,由于厂商规模较大,税源比较集中,纳税户减少,征收管理就比较方便。
(2)流转税征税的主要依据是商品销售额。
流转税对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征税,征税的主要依据是商品销售额。
相对于所得税而言,基础相对薄弱的国家或地区就比较重视流转税,也比较容易推行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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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因此,只要有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并取得收入,就可以按确定的税率征收。收入相对稳定。
同时,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社会产品主要以商品形式出现,意味着流转税能够就生产经营厂商和个人,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普遍征税,从而使流转税有可能具有覆盖面宽而广泛、税源大而普遍、收入稳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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