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 Code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in collapsible loess regions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025 — 2004 ,自 2004 年8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 、 、 、 、 、 、 (1 )、 (1 )、 、 、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 25— 90 同时废止。 2004 年3月1日前言 1总则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略) 3 基本规定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 的规定。表 建筑物分类 2 建筑物分类各类建筑的划分甲类高度大于 60m 和 14 层及 14 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构筑物高度大于 100m 的高耸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乙类高度为 24-60m 的建筑高度为 30-50m 的构筑物高度为 50-100m 的高耸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一般建筑丙类除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丁类次要建筑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 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 E 确定。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 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防水措施 1 )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 )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 )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 结构措施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 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 9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的有关规定执行。 4勘察 一般规定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产容, 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 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3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对场地面积不大, 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 可简化勘察阶段, 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