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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doc

上传人:lixinwxy99999999 2020/8/14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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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 (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对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