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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探微.doc

上传人:sxlw2016 2020/8/15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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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探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有着相当长的历史,有着浓厚的民主气息。事实上,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一直都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因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曾一度被冷落,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产生不规范外,其补助无法落实或者补助标准太低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数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成为“编外法官”,致使这项制度丧失了广泛的群众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各行各业中产生的人民陪审员越过司法考试的高门槛,与法官一样走进一审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作为合议庭一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进行司法裁判。以民众直接参与的方式进入法院审判活动中,对司法进行监督。人民陪审员工作迎来了新的春天,重新受到法院的青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尚存在许多缺陷亟待完善。笔者就此作粗浅的探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背景人民陪审员制度曾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写进了1954年、1978年两部宪法中。1982年宪法中删除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一项制度散见于几部法律中。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判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1979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上述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作法,有些时候、在有些地方,人民陪审员成为可有可无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人民陪审员专门立法,是中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次重要举措。2006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