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陪审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一、两***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异同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的陪审制度,以便更好地剖析我国陪审制度,借鉴其它国家陪审制度的可取之处,有必要对两***系陪审制度作一比较。仔细地比较两***系陪审制度,其共同之处大致有以下几点: 其一,陪审员资格受到了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具备法定的年龄、居住权、前科、职业、文化程度等。这里需要明确不同国家陪审员资格限制或多或少。但一个共同的宗旨是使每个陪审员在不妨碍他去完成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发挥每个陪审员的作用。其二,陪审员的确定均采取抽签方式。这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陪审员的方式,可以避免法官在选择陪审员时的主观好恶性。其三,法官在庭审前均对陪审员进行指导。法官在开庭前对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指导,以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的不足。两***系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陪审形式上。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陪审团式陪审制,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取混合式陪审制。这两种陪审制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 其一,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陪审团是以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集体进行活动;而混合式陪审制则是以陪审员个人参加到以法官为首的审判组织中去进行活动。另外,陪审团成员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上,陪审员则与审判员一起坐在审判席上。其二,行使的职权不同。陪审团式的陪审制在诉讼中解决被告人的被控事实是否成立问题,以此作为检察官能否向法院起诉和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依据;而混合式陪审制的陪审员则以审判组织成员的身份,与法官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且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其三,参加诉讼的阶段不完全相同。陪审团式的陪审制陪审员除了参加法庭审理,个别国家(如美国),还参加对被告人起诉所提出的证据和事实的查明;而混合式陪审制的陪审员,则只参加法庭审理。二、我国陪审制度及其现状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是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当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本质上是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一种直接民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是“主权在民”这一宪法原则在审判活动中的体现。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人翁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同时,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也有利于加强公民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促进法院审判活动公正展开,树立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更为重要的是,代表民意的陪审员通过向当事人或群众介绍审判活动,说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可以起到息讼的作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第3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