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 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款征收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点六、税款征收制度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2 、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二、延期缴税制度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2、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