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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8/1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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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宁晋盐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办法为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指盐化工园区融资的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县财政拨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按照县财政规定支出程序执行。第二条盐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三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按照县政府安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筹措到位。二、年度预算的编制管理第四条每年年初,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当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其中需县财政承担部分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第五条盐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经园区管委会核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园区支出预算,需园区融资部分由园区财政局协调相关单位具体落实。三、年度预算的执行管理第六条盐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工程和设备招标前,依据园区管委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将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造价或施工图预算由园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经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文件、工程标底造价、施工图预算方可作为工程和设备招标、签订施工和设备合同、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第七条盐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局依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或设备合同等,按实际进度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拨款申请书,并附施工或设备合同、付款会签单及工程监理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管委会领导签批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第八条园区财政局在收到经规定程序审批的拨款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拨款金额和办理拨款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供应商。第九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实施,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同时报县政府同意。未经批准超出概算投资额度的或概算外项目,不予拨款。四、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第十条年度终了,园区规划建设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附文字说明,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政府。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竣工后,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各方认真编报工程竣工结算,经园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