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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噪音.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16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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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放鞭炮等社会生活噪声,于哪个部门来一、 什么是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归哪个部门管有何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3、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4、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5、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三、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 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的情况:1、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可处罚款,并依法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2、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娱乐经营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依法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