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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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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17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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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黑体字为拟增加内容【】为拟删除内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 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二) 属于本省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三) 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 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二)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三) 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 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七【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八【七】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九【八】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第十一【十】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二【十一】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三【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五【十四】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十六【十五】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七【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