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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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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17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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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o—x年x月XX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整合公司的资源优势,促进国厚资产与公司的业务互补与协同发展,激励公司不断创造更高绩效,特制定本办法。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简称“公司”)私募基金制度的建设,保护公司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业务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公司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私募投资基金披露的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私募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公司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具体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一) 基金的基木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备案情况;(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募集截止日等时间要素;(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 其他事项。第七条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期的信息披露。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朿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条款在每季度结束之口起10个工作口以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曰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