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首页)复审商标:类别:注册号/国际注册号:商标局发文号:申请人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含地区号):商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含地区号):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签署时间:年月日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填写须知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复审申请。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复审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复审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V”,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 75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开户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第 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评审费。(汇款人应与商标评审申请人一致)。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