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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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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江湖故人 2020/8/17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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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规划区内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并与之签订《文明施工合同》。《文明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的职责、 义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合同》的约定,制定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实施。第六条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利用。第七条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八条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根据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凡设置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凡设置半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则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米的护栏。分隔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第九条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留有保证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施工用料应当采用预拌材料,现场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物料。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禁止在二环线以内的施工现场消解生石灰、拌石灰土、使用鼓风机吹扫路基浮土或其它能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运输物料车辆在禁行时间进入禁行路段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运输沙石、灰土必须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扫冲洗干净。第十二条夜间施工工地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车行道和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第十三条在进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查清施工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填写“管线交底卡”,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管线产权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专人做好施工监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安全。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线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第十四条如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