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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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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rabbitco 2016/4/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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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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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101 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39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 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 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机构,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 落实监管责任, 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 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检查考核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九条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 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条件的, 当场予以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材料不齐全的, 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