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结合两大法系公司治理模式对中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完善思索【摘要】本文结合两大公司治理模式入手,对中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完善进行对比,从而阐述两大法系的异同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完善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法律措施。【关键词】两大法系中国公司治理模式思考两大法系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这是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一以贯穿。大陆法系国家秉承罗马传统,以预先制订的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立法与司法严格分离。而英美法系衡作用,被称为衡平法。判例法从实质上说就是法官立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制度均遵循公司类型法定主义,但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有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而英国的公司有公开招股公司(公众公司)与封闭型公司(私公司),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海外公司之分。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单独立法,公司的种类各各不同,有商事公司、非盈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等等。——注册资本制度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度,遵循严格的注册资本三原则一一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但这一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就是易于导致公司的资金闲置,不利于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增减注册资本。英美公司法实行授权资本制度,股东可在缴足注册资本中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设立公司,公司章程直接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充实或不充实注册资本,股东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其缺陷是公司法律制度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约束力不够,必须借助于其他法律制度辅助(如社会信用制度),且必须有一个可靠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国有投资主体缺位中国公司制改造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营方式的一种彻底变革。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形成有效的多元投资主体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中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模式以国家股和法人股为主体,难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致使所有权不清晰,股东未能真正到位。2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较弱在现代公司当中股权模式不合理,大股东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成为大股东的附庸,加之中国证券市场不规范,许多小股东拥有股票完全是以投机为目的,随股市的涨落决定股票的买卖,根本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少数关心公司经营的小股东表现为有心无力。原因在于参加股东大会的费用自理,而《公司法》的“一股一票”制又使小股东往往在股东会上的声音微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3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有缺陷公司的董事、监事如何产生,直接涉及董事、监事能否发挥作用的问题。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实践中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这样的做法容易引起某一机关专权擅断和政企不分,股东会失去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控制。4监督机制不利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却认为设立独立董事束缚了公司的手脚。问题的症结在于,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所控制,出于“理性经济人”的本性和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大股东往往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制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