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4号 200 1年7月28日《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 2001 年7月 28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10月1 日起实施。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 年7月 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2 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 实行清洁生产, 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第八条江河( 含人工渠道)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 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 500 米至下游 200 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 200 米的陆域; (二) 二级保护区: 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 3000 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 200 米的陆域; (三) 准保护区: 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 5000 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 200 米的陆域。第九条湖泊、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 (二) 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 200 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 300 0 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 200 米内的陆域; 3 (三) 准保护区: 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 5000 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 200 米内的陆域。第十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 30 米范围内; (二) 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为中心, 半径 30 米以外有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