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提要 1987年底,第一家肯德基快餐店进驻中国。当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 那正是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的起点。此后的十几年内,特许经营在中国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蓬勃发展,其成果有目共睹。其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通过标准化服务实现科学化管理,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具有极强的市场渗透力,被人们誉为“第三次商业革命”。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特许经营呈现出多行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最新数据显示,目前的中国已有2320多家特许企业,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特许经营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特许经营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既带来了盟主和加盟商数量的快速上升,也提出了诸多法律问题。特许经营涉及法律领域众多,包括民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等诸多领域。我国现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存在着一些疏漏,而且仅靠一部《条例》,也无法解决有关全部问题。而对于特许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目前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几乎没有其他法律涉及。这使得特许经营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特许经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为完善特许经营的竞争法律规制,提出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从国外法律对特许经营的规制来看,各国通常会重点关注两种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与双方关系调整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解决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滥用自身优势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因此与竞争法有密切的关系。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通过法律加重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制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虚假信息披露;双方关系调整制度能够调整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特许人滥用知识产权对受许人进行不正当的竞争限制。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是竞争法如何结合这两种制度,对特许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所进行的规制。因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规制特许经营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参阅了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盟和美国的特许经营立法与司法实践,借鉴了它们关于特许经营立法的理论和内容,同时联系我国特许经营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特许经营的竞争法规制,提出了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是特许经营概述。首先论述特许经营的定义、起源以及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这两种经营模式的区别,以期对特许经营这种经济模式作一个大体的界定。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介绍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的经济优势,主要有规模经济优势、专业分工优势与节约交易费用的优势。最后分析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同, 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特许人为了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规模经济优势,或者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通常会在合同中给予自己更多的权利而赋予对方更多的义务。而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特许人维护特许体系的规模化经营、专业分工等经济优势的需要。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竞争法规制特许经营的必要性。从宏观的层面来说,任何存在市场竞争的领域都需要竞争法的规制,而从微观的层面看, 特许经营的特征决定了其尤其需要竞争法规制。特许经营作为现代营销方式和市场经济的新生力量,其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伴而生。一方面,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市场的不规范,商家有可能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另一方面,特许人为了加强对受许人的控制, 或者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往往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的条款。但在实践中,有的特许人往往会滥用这种特权,制定出越来越苛刻的合同条款,甚至严重侵害到受许人的利益。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之所以能够在特许经营发展历史上长期存在,与特许经营的特点有很大关系。特许经营模式内在的先天不足, 特许人与受许人信息不对称,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地位不对等,是引起这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而由这些内在不足所引起的两类主要问题――虚假信息披露和不正当限制竞争行为,只有通过竞争法的规制才能被有效地克服。文章第三部分则讨论竞争法中的特别制度――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的适用。结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对于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应当披露的格式与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笔者以为,要解决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保护受许人权益,最好的办法是仿效发达国家做法,制定《信息披露模板》。文章的第四部分重点论述对于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进行的竞争法规制。与普通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同,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些是可以得到法律豁免的,因此对于这类限制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也应当有相应的特别适用程序。对于在特许经营中,哪些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视为合法而存在,哪些需要禁止,应当以什么为依据作为对这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合法性判定的基础等问题,笔者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