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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几种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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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几种情形.doc

上传人:wdwd123321123 2020/8/18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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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几种情形侦查管辖改变后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应由现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批。海关侦查案件的延押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批。层报机关没有不批准延押权限,但具有不予受理权限。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押,侦查机关认为伤势需进一步鉴定不能为延押理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将事后备案审查修改为事前报批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一百二十八条,对侦查羁押期限延长(重新计算)的条件、期限、权限等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在审查延长(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工作上仍然存在不太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并明确。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某些相关规定也存在不完全合乎法理,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问题。“五种情形”需要明确操作一是应明确侦查管辖改变后的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简称延押)权限机关。司法实践中,批捕后侦查管辖发生改变的,如提请逮捕时由A公安局侦查,批捕后提请延押时由B公安局侦查,则一延(本文把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延押称为一延,把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延押分别称为二延、三延)的审查批准权限在原侦查机关还是现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对此,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原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理由是:侦查羁押是批捕后的实然状态,审查延押继逮捕措施之后,既要审查继续侦查羁押的必要性,又要审查原批捕决定的合理性,其与审查逮捕密不可分。因此,应层报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院,由原侦查机关向其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延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高一级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理由是:逮捕具有谦抑性原则,延押同样如此。应严格把好审查延押关,体现在具有审批延押权限的机关级别上,在侦查管辖改变后,由高一级侦查机关向其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延押;若级别相同,则由现侦查机关提请。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现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理由是:审查延押与审查逮捕均属于侦查阶段,起着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效,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延押与否取决于继续羁押侦查的必要性即案件重大复杂、期满能否侦结等,而非原批捕条件;延押与否直接影响着现侦查机关,而不是原侦查机关的下一步侦查工作。因此,应由现侦查机关向其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延押。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由现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理由有二: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按文理解释,上一级检察院是指现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而且,侦查监督要符合即时性原则,审查逮捕和审查延押作为侦查监督重要内容理应遵循该原则,审查逮捕是检察院对当时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机关即原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延押也是检察院对当时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机关即现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其二,侦查管辖改变后情形有三:一是纯粹地域管辖的改变,二是纯粹级别管辖的改变,三是地域、级别管辖均改变。不论何种情况,由现侦查机关负责提请延押,现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延押,对延押的提请、审批工作更加方便、监督更加准确。二是应明确海关侦查案件的审批延押权限机关。海关具有侦查权,其走私犯罪侦查局(分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