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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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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20/8/1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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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送文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将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并提供给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第九条对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培训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各市所需的证件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局领取,各县(市、区)所需证件统一向所在市的政府法制部门领取。第十一条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应将发证情况及持证人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证件编号,发证时间)报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备案。县(市、区)。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领证机关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原领证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单位。补发、增发、收回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