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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绝缘电阻试验规范.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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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国质检检〔 2006 〕 135 号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 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 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 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2—附件: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3—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 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一)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见附件 1) 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 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 实施抽查检验, 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 4—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一) 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二) 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 包括助剂等) 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 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三)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四)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五)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六) 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 应该核查食品包装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五、监督管理。(一)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 5—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 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二)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 2. 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 3); 5. 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 其他相关资料。(三)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 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 4); 6. 生产企业平面图; 7. 生产企业概况; 8. 其他相关资料。(四) 备案登记后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 暂定), 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 6—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抽查;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五)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