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建设项目环评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评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二、环评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 200 8年8月15日,国家环保部第2号令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并于 2008 年 10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废止。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评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评类别。环评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评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别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三、环境敏感区的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 3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以居住、文教、科研、行政办公、医疗卫生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附具公众参与的内容;(八)环评的结论; (九)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十)对有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化品的,还应当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附环评资质证书及评价人情况。其内容: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 环境影响分析; (4)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 评价适用标准; (6) 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 应附的附件:“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8)结论与建议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