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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修订本)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5 年 11月 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5 年 11月 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 年 8月 21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 1987 ] 1447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16 — 74,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为国家标准,自 1988 年 5月 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16 — 74同时废止。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 年 8月 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 由我部消防局会同***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 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 27 个大中城市的 200 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 10 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修订本) 注: 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非燃烧体。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 非燃烧体。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 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 ㎡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 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 ,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 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第 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 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第 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 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 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分为五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