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64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8/21 文件大小:6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滋。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的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农田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的政府予以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划定第八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的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区、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区、县人民的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区、县人民的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市和区、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九条各级人民的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应当落实到地块。第十条编制市和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本市的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人民的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三)本市基本菜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第十二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髙、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人民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县人民的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标志。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