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劳动教养是中国独刨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近半个世纪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自身的缺陷和历史局限性日益凸显,劳教制度面临着质疑和挑战,迫切需要改革,近年来学者们及国际社会对劳教制度的聚讼使劳教的改革愈发紧迫。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劳教制度的历史发展历程,归纳整理出各个时期的特征,探究了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倍受质疑,并日益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和舆论关注的热点。为此,笔者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各种观点逐一进行评析,并研究了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和轻罪制度,将其与我国的劳教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应借鉴国外的轻罪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将其轻罪化,纳入刑罚体系。笔者希望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思考,能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可行性方案,使劳教制度尽快步入法治轨道,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完善。关键词:劳动教养轻罪制度立法思考苏I 硼。|}·弓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劳动教养制度从创立到今天,已经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历程。多年来,劳教作为打击轻微违法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主要手段,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入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认识了罪错,从而在改造违法人员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实旖,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入心,社会公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人权保障也日益关注,劳教制度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法律救济等方面的问题和弊端日益凸显。近年来,劳教频频成为西方社会攻击我国侵犯人权的借口和靶子,在国内外的一片质疑声中,劳教制度被推到了改革的风头浪尖。我国学术界关于劳教的改革方案众说纷纭,迄今没有一家取得通说地位,劳教的改革步伐也是举步维艰。本文中,笔者运用比较研究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对劳教的立法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大胆的探索。笔者认真考察了劳教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探究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认真评析学界的各种改革方案,将劳教制度与国外相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找寻适合我国国情和政治情况的关于劳教改革的出路,提出应借鉴国外的轻罪制度,将现有劳教作为轻罪部分纳入刑罚体系,从而解决现有劳教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本文认为仅仅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是不可能解决现有的诸多矛盾和问题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逐步地对中国现有刑罚体系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和修正,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逐步推进法治建设的健全完善,那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处罚与劳教的不协调问题。山东大学硕七学位论文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乡差距逐步缩小,中小城镇发展迅速,社会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当年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社会治安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现行劳教的适用范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且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我们确立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稳定性的法律制度,现行劳教的相关规定中对地域进行限制,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相悖的,不利于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统一。 3、劳动教养的期限:劳动教养的期限是指执行劳动教养的时间限制。现行劳教法律规定的期限为l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而作为刑罚主刑的管制期限为3 个月至2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从期限来看,劳教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还要严厉。劳教的这种严厉性,使老百姓甚至国家机关常常把劳教与劳改混为一谈,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对被判刑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对由于情节显著轻微不给予刑事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执行较长期限的劳动教养的不公平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在社会上和部分劳教人员中产生了“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回 4、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原则确立了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即公安机关办案、呈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场所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劳教机关活动实行监督的基本模式。。但在长期的劳动教养实践中,却形成了公安机关独家决定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检察机关的监督只限于对劳动教养场所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督,而对至关重要的审查批准则无法监督的不正常现象。公安机关独家审批劳教的过程实际上只是其内部简单的操作流程而已,缺乏公开性和规范性,作为被决定劳教的对象没有任何申辩的机会。公安机关“独家包办”劳教案件,内部监督缺乏一定力度,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健全,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审批的主观随意性大、审批程序过于简单、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种种弊端。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