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万州建管〔2011〕15号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关于印发《万州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建委《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报请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研究决定,制定《万州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0—年三月十四日抄送:市城乡建委、市安管总站,区安监局。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办公室印2011年3月14日(共印10份)万州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市建委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城乡建委管理区域内的所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见附表 1、2)。(一) 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二) 专项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规定附表(一)内容及标准计算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三) 按实计算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所采取的,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应予按实计算的费用。第五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项费用的管理工作。区招标办负责专项费用的计取,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专项费用额度,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安管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费用的管理和划拨。按实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投入的,按附表(一)按实计算费用部分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于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根据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专项费用,一次性存入安管站指定的专项账户,并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费用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区安管站领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建设单位在向区安管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将专项费用存款凭证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费用存款凭证的,区安管站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的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定虽支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按以下进度拨付:(一) 工程开工时,预付费用总额的 50%给施工单位。(二) 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拨付费用总额的10%给施工单位。(三) 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拨付费用总额的30%给施工单位。(四) 工程竣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综合评定合格,拨付剩余的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以下进度拨付:(一) 工程开工时,预付预付费用总额的 50%给施工单位。(二) 工程虽完成15%时,拨付费用总额的20%给施工单位。(三) 工程虽完成70%时,拨付费用总额的20%给施工单位。(四) 工程竣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综合评定合格,拨付剩余的10%。第八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完善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机构、临时设施等相关建设。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