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 DB 3702 / FW JT 004 — 2013 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2013 - 04- 15 发布 2014 - 05- 01 实施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 前言本标准规范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青岛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处、青岛市出租汽车协会、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伟利、马永刚、刘广义、高璐、陈元业、蔡晓杉、于礼刚、任凤磊、朱秀丛。 1 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出租企业要求、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监督和服务评价等。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344 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 并按乘客意愿行驶, 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无障碍出租汽车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驾驶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服务的人员。 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的服务和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有明显标识,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 待租状态出租汽车运营标志显示“空车”字样,可提供载客服务的状态。 暂停运营状态出租汽车运营标志显示“暂停”字样,不提供载客服务的状态。 合理路线 3 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最短或经济、便捷行驶路线,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的行驶路线。 绕路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议价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收费的行为。 拒载在待租状态下, 驾驶员得知乘客去向后, 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注:电召服务是出租汽车服务方式之一) 甩客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有效管理的机构。 4 总则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 公平竞争, 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持续改进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服务人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和服务设施。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无障碍车辆。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服务人员应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5 服务方式 扬手招车服务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汽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停车为扬手招车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电召服务应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4 站点服务在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应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包车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根据乘客的特殊要求, 由双方约定费用, 在一段时间内或者较长线路上, 为乘客提供特定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6 运输车辆 基本要求 车辆选用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统一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出租汽车专用车型。 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