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66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22 文件大小:6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1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层级监督工作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件成熟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第六条 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第二章制定第七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二)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三)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四) 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临时设置的机构不得单独制发规范性文件。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条例”O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具体、明确、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全过程公开,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提议人。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市、县、乡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市、县、乡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通告类文体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第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领导人签署或集体研究。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也可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后发布。第十五条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供起草说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市、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主管副市、县(市、区)长审阅后,统一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审签给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副市、县(市、区)长审阅,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阅,由市、县(市、区)长或其委托的其他副职签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第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第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5个工作日,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前置审查的,不得发布。擅自发布未经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前置审查。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前置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部门代管的二级机构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由代管机构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第二十条报送前置审查时,应当提交前置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草案)、相关依据和制定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二) 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三) 主要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直接审查、委托审查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委托审查单位的名单由政府法制机构从法律或专业技术力量强的律师事务所或高等院校中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