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 2695 更新时间: 2006-2-20 文章录入: lysghj ( 1999 年 10月 21 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龙岩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 平方公里), 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 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龙岩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五条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是龙岩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