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注意事项一、主体1、 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2、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有如下几种情形: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X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届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十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 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白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 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5、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 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X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活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活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活理 (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活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活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活算。6、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二、 管辖:1、 级别管辖(略)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