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13H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木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推广和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川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凡是能够实行机械作业的都使用机器操作,以匹械动力和电力代替人力和畜力,使得农业生产技术高度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育和推广,并引进、吸收国外先进农业机械和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第五条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区、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计划、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机械工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收集和发布农业机械化信息;(三) 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负责农业机械油料的贮备、供应和管理,组织农业机械抗旱救灾;(四) 组织、指导农业机械新技术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五) 依法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对农业机械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科技与教育第八条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九条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应当具备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结合农业机械化进程培养农业机械歹号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各类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水平。第十条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第十一条鼓湖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培训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