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3号 2003 年 11月 14日农业部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 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 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经依法登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名称和编号; (二) 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 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 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 发包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 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 及时登记造册, 由乡(镇) 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正。(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 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 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 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 承包方持乡(镇) 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 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十条农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