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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umumeiying 2016/4/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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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各相关单位:为了干部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更方便、更快捷,经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对《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3 年 6月 26日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3 年 6月 27日附件: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 ; ; ; ; ,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的; 、灾难的。(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15%的。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 2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提取配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一次性提取申请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本人及配偶可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一次性办理提取,也可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因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按以下方式计算: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夫妻工资收入× 15% )×支付房租月数。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五)、(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四章提取凭证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