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释义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3前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安监系统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张德江副总理在去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总局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按照学****要求和日程安排,现就如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与大家进行共同思考和交流。4制定目的和依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5第一章总则(共9条,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认可制度、资质分级及各级机构服务范围)第二章资质认可(共20条,评审专家要求、各级机构申请条件、办理、变更、注销程序)第三章技术服务(共7条,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监管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共8条)第六章附则(共5条)本《规定》共分为六章五十三条: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7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5大块业务范围,没有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这块。8第一章总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本《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范畴。《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9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的规定。10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