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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部长令第20号.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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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部长令第20号.doc.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4/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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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 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部长令第 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4 年9月 11日起施行。部长二 OO 四年八月十一日 2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 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 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3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 应当提交投诉书, 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 除提交投诉书外, 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并通知投诉人; (三)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 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