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业(供电)局: 为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在电费回收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贴现和承兑等业务操作,特制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贴现和承兑等环节的业务操作, 保证电费上缴的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 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第三条集团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分级管理,集中贴现的管理方式。第二章收取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单位收取的, 用于缴纳电费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五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用电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货币资金。如果用电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各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六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电客户, 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 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各供电企业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八条各供电企业收取用电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 其直接前手( 即用电单位) 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第九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电单位, 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十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第十一条各供电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 不得开具正式发票, 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承兑后, 按实际入帐金额向用电企业开具正式发票。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承兑的, 供电企业必须退回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 并按有关规定, 向用电单位收取滞纳金。第十二条各供电企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 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 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 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全额的、临时性的收款收据, 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 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龋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各供电企业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 指定专人, 设定专门帐簿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供电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经审查无误后, 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留底联一并交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人员,由台帐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台帐。登记完毕, 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专人保管。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帐、票的核对工作, 保证帐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第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台帐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娶承兑、贴现、退回台帐。并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娶保管、承兑或贴现情况。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