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坏境条例(2012年9月29H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H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权益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权力规制第五章规范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木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具工作人员履行优化经济发展坏境的职责,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原则。第三条全社会应当营造崇尚发展、尊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经济发展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行政首长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二章企业权益保护第五条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各类企业享有平等地位,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具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时,丿应当坚持依法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询企业的意见。第七条禁止地方保护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來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來企业到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考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木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禁止、限制外來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第八条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公川事业、金融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具有关部门不得滥川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具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企业经合法行政行为取得的权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第十-•条企业享有依法获取政府相关政务信息的权利,有权咨询有关情况,杳阅、复制有关资料。第十二条国家机关、行业组织、屮介机构及其T作人员不得强制一2—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第十三条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司法机关和商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考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T作重点,釆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収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