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探析.docx

格式:docx   大小:22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探析.docx

上传人:zhuwo11 2020/8/23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探析.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问题的提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投资人承诺在当地投资项目。如双方产生争议,合作协议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2009年5月,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管委会向生物公司提供60亩工业用地,并提供其他若干优惠政策;生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否则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和优惠政策。合同签订后,生物公司经公开招拍挂取得60亩工业用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不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生物公司未能按期将项目建成投产。后该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案涉60亩土地,并将土地规划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重新出让给案外人。生物公司遂以管委会违约为由,诉请管委会赔偿损失。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应否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之争对于因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究竟应通过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取决于对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对此,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其性质属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从主体看,提供政策优惠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条件,只有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做到,属于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畴。因此,招商引资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基础之上,而不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范畴。从内容看,政府在此类合同中通常享有行政特权,可以监督甚至指导合同履行;当投资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政府通常会直接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民事合同显然无法容纳这些内容。从履行看,政府优惠政策的实现,必须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申言之,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也是合理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内容看,此类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仍是以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的等价有偿法律关系。在订立合同时,投资人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也并非行使法定的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招商引资合同主要是用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目的看,政府招商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价值,与行政管理职能并无必然联系,不宜将其认定为行政合同。从救济途径看,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或合作合同一般都会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法自治、意思自由的体现,也表明此类合同为民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对于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或投资协议应如何定性,我们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对于此类合同的定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1)在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4)民申字第7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安区政府与大象公司签订的《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大安区政府为引进大象公司相关项目发展当地经济而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约定如大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