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奖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惩处第四章功过相抵第五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教育、引导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惩罚违纪抑制错误,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组织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坚持奖罚分明、有功必奖、 有过必罚原则,奖励上物质与精神结合, 惩处上先教育后处罚,旨在通过员工行为的正确引导和榜样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员工队伍,增强公司防范风险和对外竞争的实力。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奖励形式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加薪晋级、授予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五条奖励条件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可视事迹突出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工作认真负责,开拓进取,一贯积极主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 三、在经营管理、利润创造、市场开拓、业务创新、服务质量、研究咨询、项目管理、成本节约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对改进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公司赢得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事迹突出的; 六、遇有事故(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使公司或客户财产免遭或少遭损失的; 七、检举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者; 八、其他应大力提倡和宣扬的行为。第六条奖励权限一、公司总裁可直接对员工或单位给予奖励,所需奖金在总裁奖励基金中列支;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公司级奖励的归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三、各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可以对所辖范围内的员工进行本部门级的奖励,并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在营业部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第七条奖励办法和程序一、不定期奖励1、公司对平时涌现的突出先进行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推荐,填写《员工奖励审批表》,按管理权限进行逐级报批。2、某一工作阶段或某一项目结束后,进行总结,对其中表现出色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由公司经营班子提出,或由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提议,公司人事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二、定期奖励(年度评比)(一)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先进的评比,并视情况设立奖项,一般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1、单项奖包括服务质量奖、市场开拓奖、突出1/3创利奖及其他特殊贡献奖等;2、综合奖包括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包括先进管理者及模范管理者、先进员工及模范员工等。(二)综合奖评奖比例和评奖办法1、先进管理者不超过管理者(部门总经理助理以上)总数的10%,模范管理者不超过管理者(部门经理总助理以上)总数的2%,可以空缺。先进员工不超过员工总数的5%;模范员工不超过员工总数的1%,可以空缺。2、综合奖采用结合考核、部门推荐、集中评议办法,以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宁缺勿滥为原则。由各部门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推荐人选后逐级上报,由公司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或人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议小组,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名单后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第八条员工受奖励的资料记入个人档案。对特别突出的事迹和先进的经验,大力进行宣传和推广。第三章 惩处第九条惩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