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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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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5/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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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
项目
标准
项目
标准
支付单位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基金支付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基金支付
工伤康复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基金支付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
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基金支付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
35个月本地区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30个月本地区平均工资
七级
20个月本地区平均工资
八级
15个月本地区平均工资
九级
10个月本地区平均工资
十级
5个月本地区平均工资
1、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2、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3、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4、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
合肥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基金支付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合肥市市外就医按每人每天130元执行
基金支付
交通费
按需据实
生活护理费用
完全不能自理
职工平均工资50%
基金支付
住宿费
按需据实
大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平均工资40%
伙食费
按需据实
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平均工资30%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