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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合同.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0/8/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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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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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洗衣合同第一条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 ,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 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 ,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 ,不得以顾客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 ,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 ,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四条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 ,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 ,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一、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 元整为限。 二、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 元整为限。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三、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 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四、洗衣业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六、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 ,依第三条第四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