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的研究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基于本国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 依靠其权威推行的, 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威慑犯罪, 又要尽可能减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国法院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依法惩罚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要善于化解矛盾, 强化诉讼调解,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 2004 年 12月 22 日***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宽不是法外施恩, 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 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 做到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处理轻处小恶以感化案犯, 依法惩罚大恶以震慑案犯。由此而知, 刑事司法中的宽严相济, 仍然要遵循“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无论从宽或从严, 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来讲宽与严的问题。 2007 年1月7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会议上指出,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正工作; 重视运用非刑法处罚方式,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泰安中院和济南中院与广***官面对面地交流、座谈。其中谈到刑事审判工作方面, 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故意***、爆炸、抢劫、***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还是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不能强调宽严相济, 就放松打击力度。只有依法保持了打击力度, 惩罚力度, 才能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社会和谐。肖扬同时强调, 要注意维护保障司法领域的人权, 坚持慎杀、少杀, 坚持保留死刑, 但严格控制、慎重使用死刑,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对立面。由此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已成为我国刑法原则,成为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规范。刑事法律原则根据产生的基础不同, 可分为理性原则和政策原则。前者是由法律原理( 法理) 构成的原则, 是由法律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后者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而制定的原则。公理性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 但也不能说宽严相济是或完全是政策性原则, 那就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理性原则不相符。宽严相济是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时代性特征, 笔者认为其必将成为公理性原则。列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后, 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上互为补充, 并不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冲突。就如禁止类推与疑罪从无这些刑事责任原则一样,逐步成为刑法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