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 2010-05-26 08:28:00 来源:楚天都市报(武汉)跟贴 0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 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去年10月4 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 2009 〕 46号, 简称 46 号文), 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根据 46 号文, 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 I区, 30 万元/亩, 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 最低的在黄石 IV区, 8 万元/ 亩。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 I 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 万元/ 亩, 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 IV 区, 万元/ 亩。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 荆州开发区, 荆州大遗址保护区,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5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 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 2009 〕 46号)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的统一管理, 制定土地征收政策; 确定土地征收计划; 协调重大项目的征地事项。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制定和落实土地征收方案, 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协调处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指导、检查, 拟定土地征收计划, 审查、上报土地征收方案;区( 开发区)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为法定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和农民参加社保政府出资部分。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 含地下) 附着物,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内征地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 2009 〕 46号) 文件为依据, 兼顾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及用地单位等各方利益,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