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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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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改版.doc

上传人:相惜 2020/8/26 文件大小:1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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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实施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有关教师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失误,影响正常教学或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为Ⅰ级,较大教学事故为Ⅱ级,一般教学事故为Ⅲ级。并根据其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从事工作的不同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详见附表)。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机构与认定范围第三条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进行认定。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一)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二)事故责任人或院(系)部主动报告的事故;(三)被举报的事故;(四)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反学校规定的各种事故;(五)其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等;第四章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五条教学事故的举证:(一)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教学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填写《教学检查情况说明表》,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二)主动报告或被举报的事故,应由报告人或举报人填写《教学检查情况说明表》,并签字确认。第六条教务处接到《教学检查情况说明表》后,进行初步认定。并把此表反馈给事故发生单位,由该单位进行调查。第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后,填写单位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1天内交回教务处。第八条教务处将根据该单位反馈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第九条教学事故一旦确定后,相关单位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进行事故认定。第十条教学事故认定部门: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再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做出处理决定。第五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联合上报学校;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具体处分如下:Ⅲ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或评职资格,扣除当月绩效工资。Ⅱ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Ⅰ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及基本工资。凡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须记入教学业务或工作业务档案及人事档案,有关材料必须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1份。凡一学期内,发生2次Ⅰ级教学事故或3次Ⅱ级教学事故或发生4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第十二条本单位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Ⅰ级教学事故或3次Ⅱ级教学事故或4次Ⅲ级事故,扣除该单位领导4个月绩效工资。第十三条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第十四条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弥补措施者,可适当减轻或免于处分,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现象是多形式、多类别的,凡未在本办法所列之内将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