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猪肉买卖合同(青岛)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为确保生猪肉入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品种、数量、价款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发货单为准,且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第三条结算方式:□即时结清,□定期结算,每 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货地点的法定检疫机构鉴定。,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 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