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公司律师卡)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住所:企业(事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0**********驻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新起点嘉园4号楼2101室邮编:100089法定代表人:朱寿全电话:010-82564109/10传真:010-82564110转16电子信箱:bjcj2101@ QQ:447452130MSN:00148@网址:第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第二条乙方委派律师等人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先生/小姐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一) 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三) 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四)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总件数为(选择其):(A类)每年不超过6件;(B类)每年不超过12件;(C类)每年不超过18件;(D类)每年不超过24件;(E类)每年不超过36件;(F类)每年不超过48件;二|(G类)每年不超过60件;(H类)每年不超过100件。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元(B类)2400元(C类)3600元(D类)4800元(E类)6000元(F类)8000元(G类)10000元(H类)12000元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 /邮局一次性支付。第六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E-mail;留言本;QQMSN电话;传真。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第七条甲方负责人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按本所收费标准的 60^予以优惠第八条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文件中,以“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法律顾问(律师)”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第九条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一) 诉讼、仲裁;(二) 重大项目谈判;(三) 股份制改造;(四) 草拟、修改设立内资或外资合资企业的成套文书;(五) 草拟或办理涉及期货、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