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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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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作者:张妍鸽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1期        【摘要】宪法与宪政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种政治与法律现象。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载体,宪政总是要通过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程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宪法又不同于宪政。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能得到切实的实施而形成宪政秩序。当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宪法的产生要大大早于宪政观念及其标准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政观念及其标准的形成是宪法理论与实践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宪法;宪政;民主政治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与宪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说明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宪法学者指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统一有机体。它凝结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期望,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达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表现。        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机制,建构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        固然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然而,从近代民主宪政的发展规律来看,有宪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宪法是名义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过程的动态尚未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运行。换言之,宪法规范与实际的权力运用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地运用到社会中去。中国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及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只是一种虚假宪法,有宪法之名,无宪法之实。有些国家的宪法是民主制宪法,但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不利于宪法实施的情况,因此,宪法的实施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