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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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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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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第四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第六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第七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帐、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整保管。第八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第三章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九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和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制定年度海关稽查工作计划。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第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二条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第十三条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第十五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