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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市场定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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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市场定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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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市场定位论文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 、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 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2 、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 房地产抵押, 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 . .页脚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 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 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 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 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 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 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03 年9月1 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页眉. .页脚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本条例所称的权利人,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 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1994 年9 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 公用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面积和不能分摊公用面积两部份。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室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平台、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除前款所列之外, . .页脚行分割的公共面积, 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 2 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第一条第(五) 款规定:“公共面积( 包括应分摊公用的和不应分摊的) 应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其产权属应属于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